實質的一罪與法定的一罪有什麼聯繫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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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的一罪與法定的一罪有什麼聯繫與區別
實質的一罪是指在外觀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或稱為形式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犯。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某種特定理由,法律上將其規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結合犯和慣犯。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法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個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所謂實質的一罪就是比如行為人殺人,那就只構成故意殺人罪。法定的一罪就是説雖然行為構成數罪,但法律規定只按一個罪名定罪,比如綁架包含非法拘禁的行為,但是法律上規定綁架吸收了非法拘禁,就只定綁架罪。處斷的一罪實際上是數罪,比如你去買槍殺人,那麼買賣槍支也是一個犯罪行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按重的那個罪名來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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