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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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的區別是什麼
擇一重罪是指一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由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基於刑法理論通説,不作數罪併罰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分別按下列方法處罰: 按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或從一重罪處罰.
數罪併罰是指 一人實施數行為而構成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的,須根據各罪判處的具體刑種,採取不同的科刑原則和方法。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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