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賣親生子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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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賣親生子怎麼認定

社會上有不少父母藉口養活不了孩子,而將孩子“送養”給他人,換取高額的營養費。這樣的行為還能算是民間送養嗎?也許不少人都想到了其實就是父母在出賣親生子。那麼父母出賣親生子與民間送養的區別有哪些呢?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行為人明知道對方根本不具有撫養的目的,但是為了錢將孩子送給他人的;或者收取的費用遠遠高於所謂的“營養費”、“感謝費”標準的,都能認定送養人主觀上存在出賣親生子女的目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實踐中如何區分父母出賣親生子與民間送養呢,關鍵還是看父母主觀上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否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我國司法中,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而出賣親生子女的定為拐賣兒童罪。因為行為人會採取各種方式來試圖規避法律,所以在對是否民間送養進行認定是很困難的。有時候需要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才能順利認定。本站為您推薦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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