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什麼條件下可以將親生孩子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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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應遵守以下條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均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
(二)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後,如果另一方要求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送養須先徵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