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死緩減為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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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死緩減為有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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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怎麼辦


1、對於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又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今後一律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前關押的日數一律不得折抵。但過去已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並按當時的規定計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變動。

2、對於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過去已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而裁定書未具體註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現在不必再按當時的規定計算刑期,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辦理。但這類罪犯,如果在勞改中改造的好,可以經過裁定,再次適當減刑後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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