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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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實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註冊資本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在出資後抽逃出資的行為。
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應該承擔三種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一)內部責任 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 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是該股東的股東權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行使表決權等。在股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得以自身的名義向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二)外部責任 一出資不足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實出資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因其出資不足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可能因其出資不足,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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