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變更後出資不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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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變更後出資不實責任

當有人想要設立公司的時候,就可以通過別人的名頭來辦理,不過這些人雖然持有股份,但是隻是一個掛名股東。掛名股東還有許多有着爭議的問題,比如掛名股東變更後出資不實責任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解答。

一、掛名股東變更後出資不實責任

掛名股東實際是指股權代持,完全擺脱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1、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

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後的責任。

二、股東不實出資如何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不實出資的,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債務的,公司股東應在不實出資數額的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此,債權人可以在時將該股東一併作為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在執行時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三、如何避免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產生糾紛?

(一)選擇值得實際出資人信賴的人作為掛名股東

因為如果實際出資人所選擇的掛名者很有操守,是君子而非小人,信奉“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儒家信條,那麼實際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關於誰是真正股東的糾紛就不會產生。

(二)與掛名者簽訂合同,明確約定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關係

這是除從道德範疇來考慮問題外,更進一步從法律角度來考慮問題,即實際股東與所選擇的掛名者之間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進行約定,明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關係,即“先小人,後君子”,萬一真的出現糾紛,也很容易分清是非,順利解決糾紛。

(三)實際出資人保留選擇其他登記股東的權利,一旦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有權取消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實際出資人保留選擇其他登記股東的權利,一旦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有權取消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這樣掛名股東也就不會輕易挑起事端,製造糾紛。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掛名股東變更後出資不實責任”問題的回答。掛名股東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在一些情況下,出資人並不願意讓別人知道自己看了公司,所以他們就會借用別人的名義開設公司,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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