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刑事犯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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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刑事犯罪風險?

大學生創業是拉動就業的一個重要方式,今年是大學生創業年,會湧現一大批創業者。刑事犯罪風險估計是每個人都不願意的,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應當十分注意,那麼創業中在創業過程中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犯罪?應當注意哪些刑事犯罪風險?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入刑標準:虛開的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税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

最高刑期:無期徒刑

典型行為: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

涉税行為是企業者無法避開的領域,但是傳統的偷税漏税並非風險最大的法律行為,因為其一般具有行政處罰的強制程序,即只要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一般就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涉及到增值税專用發票就不一樣了,這是刑法中非常重的犯罪,其入刑標準非常的低,僅為虛開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税款被騙數額5000元以上。這是非常容易觸碰的紅線。

何為虛開呢?法律上規定的是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都屬於虛開的行為。實踐中,只要開票方與受票方在票、物、款三者無法對應一致,就很有可能涉嫌虛開。

另外,本罪值得注意的是,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也構成犯罪。實踐當中,介紹虛開的人往往不拿或者只拿非常少的比例作為回報,但是本罪並不以營利多少來認定,最終仍然是算虛開增票的數額,這種認定導致介紹者刑期與開票方、受票方一樣,非常的嚴重。筆者團隊曾經承辦一起虛開增票的案子,介紹方僅因好意幫忙撮合,拿其中0.5個點,但是因為虛開的數額太大,達到上千萬元,最終在沒有任何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被與開票方、受票方一起,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實屬過重!

總之,涉及到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一定要嚴格把關,做到不去買增票,也不幫忙虛開增票、介紹增票,在走賬的情形下,多留心,保持貨、款、票三者一致,那樣才能夠抵制風險。

二、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入刑標準:情節嚴重,具體標準尚無

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典型行為:買賣、竊取、提供

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是近些年來企業及員工經常觸犯的、風險非常大的一種行為。筆者團隊律師近些年來承辦過學校的老師、銀行的職工、公司的老闆、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等人,均因此罪獲刑,上述的羅維鄧白氏案,筆者團隊律師也有幸為其中一位高管進行辯護。所以對該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有非常深刻的認識。

由於該罪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後頒佈的,所以很多創業者在仍然按照老思路去對企業進行宣傳,通過購買他人信息,然後地毯式的進行信息轟炸,結果不慎觸碰法網。而由於本罪是一種對合行為,有人非法提供,就有人非法獲取,所以往往一拉一大串,參與者很難倖免。

何為公民的個人信息呢?傳統意義上就是指,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身份的相關信息,比如身份證號碼、電話、地址、收入等等。但是對於單位、企業信息,本罪並不能予以規制。

同時,本罪並沒有明確的入罪標準,只是認定情節嚴重就應該予以處罰,但是對於何為情節嚴重,並未加以解釋。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外國人皮特漢弗萊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其涉案的數量是256條公民個人信息,最終仍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所以,創業者初期在進行宣傳自己企業品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規,特別是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方法要恰當,手段要合法,切勿超之過急,誤入法網。

三、商業賄賂

入刑標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標準為5000元,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標準為1萬元

最高刑期: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標準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為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行為:行賄、受賄

企業公關是公司的常見行為。特別是在中國這種注重人脈、注重關係的社會,企業對於公關更是下足了血本。但是公關需謹慎,千萬不要突破法律途徑,而變成了商業賄賂。

創業者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將公關行為與謀取不正當利益混合在一起;同時在數量上需要予以重視,正常饋贈不會構成犯罪,但是禮物如果價值太大則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企業需要重視員工手冊及企業合規方面的問題,做到細緻、合法,杜絕員工揹着自己進行商業賄賂,一旦發現員工存在商業回扣等情況,需要立即處理,表明態度,以免留下後患。

對於行賄者而言,法律規定在追訴前主動交代,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該規定為救命稻草,應謹慎把握。

四、非法集資

入刑標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萬元以上、集資詐騙10萬元以上

最高刑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年,集資詐騙罪最高刑為死刑

典型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資本是企業的血液,企業發展需要資本,就如同人的生存需要血液一樣。

融資是企業的常見行為,但是融資中刑事法律風險也非常大。非法集資在刑法中並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類行為的統稱,刑法中有諸多罪名規制非法集資行為,但是最為常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其中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也是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區別就在於主觀上是否有詐騙的故意。

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在一定行為上是重合的,但是在超過了一定範圍後,就會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應該包含如下四性:

1、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宣傳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允諾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公眾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符合上述四性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之所以在處罰力度上大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區別就在於其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通過一系列手段將他人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

總之,創業者在融資渠道上需要非常謹慎,不要誤入非法集資的法網中,並且在資金鍊斷裂後,不要逃跑,最好主動投案,否則極有可能變為集資詐騙。

五、非法經營

入刑標準:情節嚴重,不同犯罪行為標準不同

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行為:非法經營煙草、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非法出版等等

企業的經營行為,主要是指從事某項能夠為自己帶來利益的活動。按理説,正常經營的企業一般不會有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但是無奈,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刑法中屬於小口袋罪,很多行為都不幸落入其法網。

按照法律的規定,非法經營罪一般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經營方面的行政許可,而從事的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包括非法經營煙草、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非法出版等等。一般而言,非法經營罪需要是違反了前置法,未獲得審批、許可,而經營的行為。但筆者團隊律師也曾承辦過非法販賣賭博機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按理説,販賣賭博機不屬於行政審批、許可的經營行為,其完全就是非法經營行為。對此,該罪理解的範圍更大一些。

總之,創業者在經營中,應該注意的是自己經營的內容,特別在企業經營的某些特殊項目上,是否有行政許可,在超出自己經營範圍的內容中,要特別小心,多向有關部門諮詢請示,多做相關的盡職調查。

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法律風險,其中以刑事犯罪風險最為嚴重,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犯罪風險,希望能夠引起你的重視,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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