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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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責任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安全生產責任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安全生產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共有四種罪名,分別有不同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安全生產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一人以上死亡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如果礦山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制度中並沒有安全生產責任罪跟安全事故相關的罪名一共有4種,比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生產工作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得根據造成的影響確定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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