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安全衞生標準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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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安全衞生標準的責任是什麼?

大家對勞動安全衞生可能不是很瞭解。勞動安全衞生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企業總會違反勞動安全標準,損害到員工的利益。那麼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違反勞動安全衞生標準的責任是什麼。

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勞動行政部門對其施以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4/12/26)

第七條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並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衞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犯罪的,應當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5/2/28)

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違反勞動安全衞生標準的責任是什麼的相關問題,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的權益被侵犯,所以,如有遇到此類糾紛的,可以找專業的律師幫助自己,本站網站,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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