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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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要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
《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已經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61號發佈的《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物質資金、教育培訓、安全管理等保障責任,事故報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安全生產標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七)組織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保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一)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二)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並進行考核;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五)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六)監督檢查本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和管理;

(八)組織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措施,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九)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九條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最低不少於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條 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更新換代計劃;

(四)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

(五)生產經營佈局調整措施;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出租計劃等。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

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書面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其風險;

(二)作業過程需穿戴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後的相關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項;

(四)作業現場的應急要求和注意事項等。

崗位作業人員應當對設備設施、作業活動、作業環境、現場管理等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及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十七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報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定期檢測、評價。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未明確職責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措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八)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

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與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發現事故徵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佈預警預報信息。

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後,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查驗承包、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範圍、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

(二)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向承包、承租單位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

(三)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定期檢查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作業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生產管理;

(三)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

(四)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

(七)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建(構)築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受限空間、有毒有害、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的,應當按批准權限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並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佈的《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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