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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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及規定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及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 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中需繳納哪些費用?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我們在進行申請民事訴訟的時候,是需要掌握好一定的證據,依法提出訴訟的請求的,另外,對於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及規定,法律中指出,我們一般是需要在六個月之內進行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的,而且,在進行強制執行的時候,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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