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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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關於訴訟的案件有很多,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情節較輕,刑事訴訟情節較為嚴重。我們都明白,訴訟一般都會請相關的律師做代理,出來相關的案件,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權限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事附帶民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大小,取決於被代理人的實際授權範圍。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委託人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根據委託人授權範圍的不同,委託訴訟代理權可以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二、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授權範圍的問題:

委託人在授權委託書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權。一般授權就是授予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進行訴訟的基本訴訟權利,如起訴權、應訴答辯權、管轄異議權、申請回避權、提供證據權、出庭辯論權等。

委託人授予委託訴訟代理人與實體權利聯繫緊密的訴訟權利或某些特定的實體權利,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如果委託人願意特別授權,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寫明。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但在授權委託書中如何表述特別授權,實踐中作法極不統一。有的寫“全權代理”,也有的寫“特別代理”等等。上述寫法均很模糊,既不利於人民法院審查授權委託書,也不利於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活動。根據《意見》第69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而且,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之所以這樣嚴格規範,目的是杜絕委託訴訟代理人越權,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可能的纏訟。所以,比較準確的辦法是寫實,即委託人授予何種權限就寫何種權限。如果當事人委託兩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寫明每個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和權限。

委託代理權採取寫實辦法並不等於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權限機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動性,運用自己的法律經驗、知識和技巧,在權限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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