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內容怎樣?
民事訴訟法,就是指國家在制定或者是認可的調整民事案件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等在當事人或者是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證實,懲罰違法行為人的活動。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內容怎樣?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內容怎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來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他們的授權,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仍需做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訴訟權利:
(1)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
(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鑑定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4)要求民事訴訟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及時處理;
(5)參加法庭調查;
(6)參加法庭辯論;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訴,也可以提起反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1]
目前版本為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