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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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在處理民事訴訟的時候,出於更加人性化的考慮,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幾乎普遍使用了財產保全制度。可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迄今為止,還很少有法院適用財產保全制度,給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造成了一定困難。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財產保全未能正常適用,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啟動在刑事案件受理之後,公安及檢察機關在起訴前一般都對贓款贓物予以扣押,受害人對提起訴前保全時間無法掌握,訴前保全難以實現。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多數法官以刑事審理為主,對附帶民事部分僅動員被告人盡力進行民事賠償,以減輕處罰,或以有無調解可能進行審理,對將來能否執行很容易忽略。

3、因受害人與被告之間在被告犯罪行為實施前不必然存在關係,除了因經濟糾紛或鄰里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外,原告很難提供被告財產線索,且被告人在押,對是否被告人財產查明難度較大。

4、法官沒有明確告知受害人有提起財產保全的權利,受害人也不知道行使該權利。

5、有的法官對法律理解偏差,認為已經扣押了贓款贓物,附帶民事案件不適用訴訟保全。

6、刑事案件一般沒有訴訟保全要求,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在卷宗中無法顯示,相關材料無法移送。

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同普通民事案件一樣,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而且在執行判決時,法院首先執行對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判決。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或家屬不履行義務,受害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被告人家屬隱匿、轉移或者揮霍被告人的財產得不到制止,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受害人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造成隱患。而採取適當的保全措施,則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保障生效判決得到順利執行,有利於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與民事訴訟保全條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殊之處,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1、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具體的財產給付內容。如給付醫療費用、財產賠償金等。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可能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沒有主動賠償意願,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有滅失可能,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財產保全應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作出。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得再申請財產保全。

4、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根據案件事實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以便在發生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四、財產保全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附帶民事被告的財產及於本案有關的財產(刑事案件中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應包括涉案贓物、被告人本人財產,特殊情形下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財產、被告人所在單位財產、共同致害人的相關財產、其它具有特殊關係的人的財產,如僱傭、代理關係等)。對案外人的財產和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也不得超過請求賠償的價額。這樣既能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五、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可責令當事人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轉讓、買賣。

3、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4、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六、財產保全的程序

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時,即應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移交贓款贓物,對沒有追究贓款、贓物去向的案件,法院應採取向有關機關出具補查提綱等辦法,應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追查贓款贓物,退還受害人。

法官在受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時,應向被害人交代其權利和義務,被告人沒有積極履行賠償義務意向的,指導受害人提供被告人的財產線索,積極採取保全措施以促進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確保判決後的順利執行。採取保全措施的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由利害關係人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或訴訟中向受訴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或家屬提供相應擔保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的來説,隨着我國對公民權益保障程度的日益升高,使得人民更加的信賴國家。當我們申請財產保全時,人民法院需要在48小時內給出答覆,若是被否定了,當事人也不得上訴,只能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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