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財產保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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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一種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因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財產保全嗎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為導致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能或難以得到執行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財產採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從而保證附帶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這裏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應當注意:

1、必須存在緊急情況,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實施某種行為導致法院未來作出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能無法或難以得到執行。

2、財產保全的對象限於被告人的財產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對於與被告人和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

3、保全財產的價值必須相當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不能大於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

4、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據以採取財產保全的原因消失,應當及時撤銷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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