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三人可以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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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三人可以存在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三人可以存在嗎?

可以存在第三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獨立的訴訟,其實質就是民事訴訟,也是有第三人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向第三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過錯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濟中得到賠償,但其前提是該第三的過錯為“應當預見而未採取措施”,但是對於人身傷害是不能預見的,所以不承擔責任。

二、刑事案件受害人能否向第三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不可以。

其一,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過錯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濟中得到賠償,但其前提是該第三的過錯為“應當預見而未採取措施”,即學校開始就預測到的“藉助腳手架入户盜竊”有責任;但是對於人身傷害是不能預見的,所以不承擔責任。

其二,盜竊他人財務數額不構成犯罪的,一般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大隊採取行政處罰,而不是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兩者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 綜上所述,該案中人身傷害的結果已經超過了學校能預見的範圍,故其不用承擔責任。

和附帶民事訴訟一樣,不支持精神損害,但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收訴訟費,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收取訴訟費。

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着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説,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説,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併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正因為如此,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複合性特點: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於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案件種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與第三人有中藥關係,那麼是可以存在的。但不是因為存在第三人就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賠償,因為第三人不是案件的直接當事人,因此第三人也是不面臨賠償的情況的,也因此在訴訟案件中確定當事人是很重要的,不過具體情況還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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