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查閲案卷材料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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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律師查閲案卷材料可以嗎?

辯護律師查閲案卷材料可以嗎?

辯護律師查閲案卷材料是可以的,此時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證明、委託書。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需要時,可以到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閲、複製卷宗材料的。查閲卷宗時,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和所在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證明(函)及委託書等材料。

二、當事人可以查閲、複製哪些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擴大了辯護律師的閲卷範圍,規定辯護律師自移送審查起訴後可查閲、複製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僅限於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從而為律師及時瞭解全案事實,掌握全案證據提供了便利,為律師高效、便捷行使辯護權提供了保障。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1、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説,律師在案件到了檢察院後,就可以查閲、複製所有的“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如此規定,有利於律師及早了解指控所依託的證據體系,有充分時間去應對。新刑訴法的這一規定使律師能更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2、確立了律師申請調取未提交的有利證據的權利。即“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調查材料,包括書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材料如果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當事人不能查閲、複製;如果涉及個人隱私,可以查閲,但必須保密。

另外,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訴狀、答辯狀等等當事人也可以查閲、複製。

為保障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閲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權利,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6日出台《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閲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對有關訴訟代理人查閲民事案件材料的範圍和辦法作出規定,並自7日起施行。

為保障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閲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權利,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現對訴訟代理人查閲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閲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閲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閲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閲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閲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繫;查閲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繫。

第四條 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查閲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填寫查閲案件有關材料閲卷單。

第五條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閲案件材料限於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案件審理終結後,可以查閲案件審判卷的正卷。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將查閲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

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對訴訟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應當當面清查,認為無誤後在閲卷單上籤注。閲卷單應當附卷。

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閲的案件材料攜出法院指定的閲卷場所。

第七條 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複印。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複印案件材料應當經案卷保管人員的同意。複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門在複印材料上蓋章確認。

複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八條 查閲案件材料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訴訟代理人應當保密。

第九條 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材料時不得塗改、損毀、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對修改、損毀、抽取案卷材料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是必不可少的,在按的偵查、審理階段,律師是可以查閲卷宗的,但是必須要帶齊相關的材料,並且並不是所有的卷宗都可以隨意的查看。查看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對相關的材料進行復制,但是不得帶走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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