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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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二十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食品衞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 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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