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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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標準是什麼?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2、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3、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4、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罰。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指的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物質,或者是銷售明知道是摻有有毒有害的物質的食品,這些都是違法行為,是可以立案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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