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文物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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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文物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盜竊文物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文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對"盜竊國家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修訂的《刑法》侵犯財產罪一章對盜竊文物罪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詡誠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我國新頒佈的《刑法》對文物、名勝古蹟類犯罪做了一些變動,取消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走私文物罪和盜竊罪的死刑。也就是説,妨害文物管理類犯罪和盜竊罪的法定刑中不再有死刑,量刑最高是無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1、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5、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

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

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

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文物是屬於一種很嚴重的罪行,而且此罪行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款,那麼就會依法的受到處罰,而且數額越大,那麼所要受到的懲處就會越重,所以,犯法的事情千萬不要做,一定要遵守紀法,才能保障一個城市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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