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自訴立案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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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執罪自訴立案有哪些條件

拒執罪自訴立案有哪些條件

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説,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是誰

我國刑事審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其中自訴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一般來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賦予自訴人的訴訟權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委託訴訟代理人;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申請回避;

(5)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

(6)依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人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

(7)閲讀或聽取審判筆錄,並有權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自訴人也要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1)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2)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故意偽造證據陷害他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4)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協議、判決或者裁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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