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使用童工怎麼舉報?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一、根據法律規定使用童工怎麼舉報?

根據法律規定使用童工怎麼舉報?

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非法用工是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務工者與用工單位所建立的非法勞動關係。常見的使用童工,未經備案登記招用員工,外籍員工未經批准在國內工作等都屬於非法用工。依法打擊非法用工,是我國政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新修訂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二、怎麼舉報?

(一)、根據《勞動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違反以上規定的,都要依法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使用童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將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三)、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九十四條【非法招用未成年工處罰】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發生非法使用童工的現象,那麼應當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這是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項正確的做法,實際上很多人並不知道舉報的流程,直接向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就可以了,打電話或者是寫信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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