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罪金額與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聚眾賭博罪金額與量刑

顧名思義,聚眾賭博所涉及的犯罪是賭博罪。因為賭博不只是單純會傷害到社會秩序,損害人民的生活,同時它還常常是引導其他類型的犯罪的導火索,必須要嚴厲打壓。根據我國刑法賭博罪的相關規定的第三百零三條,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或者通過賭博途徑來獲取利益的,都要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教,還要處罰相應數額的錢財;如果情節十分嚴重,那麼處罰就會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應金額。賭博罪的構成需要當事人主觀直接的故意想法,還要有獲取錢財的想法。如果做這件事的人並不是為獲取錢財,而只是娛樂消遣、消磨時間、交流感情等其他原因,則不會構成賭博犯罪。不過仍有一點需要注意,當事人的目的只要是盈利,就能夠形成犯罪,而不管事實上有沒有收取錢財,都不會對此罪的構成有影響。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即使不在我國的境內組織或者參與賭博盈利,也就是説賭博行為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周邊地區或者更遠的地方,並且其主要的客人來源是誘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凡是這樣賭博的也構成犯罪行為,都能夠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追查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具體的處罰辦法如下:

(一)引導3個人以上參與賭博,並且通過賭博獲得的盈利數額累計大於5000元的;

(二)引導3個人以上參與賭博,涉及到的賭博資金超過5萬元以上的;

(三)引導3個人以上參與賭博,參與的賭博人員超過20人以上的;

(四)引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超過10個人到中國境外參與或組織賭博,而且還通過這個行為來獲取回扣金額或者收取參與人的介紹費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