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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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一、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3、《關於辦理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二、聚眾賭博如何認定?

1、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裏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2、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遣、娛樂,因此,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打麻將等行為在過年時是比較常見的一種賭博行為,這是正常的娛樂活動,但若是經營麻將館,然後他人聚眾賭博的,那麼此時就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規定了。一旦發現此種違法行為的存在,不管是組織賭博者,還是參與賭博者,都是會受到相應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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