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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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非法拘禁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試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機關受理的一般人員非法拘禁案,參照適用上述標準。

二、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有何區別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一般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對綁架罪的犯罪構成特徵、情形的認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現在:一是非典型綁架罪與典型綁架罪之間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之間的法律界限問題;二是量刑困惑。由於對綁架罪的立法本意涵蓋的內容在執行理解上有較大偏差,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導致兩個極端,要麼在十年以上量刑,要麼就按免予刑罰處罰處理,中間未設過渡刑。兩者量刑差距之大,導致司法裁決的混亂。因此,有必要對綁架罪的罪名涵義、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本質特徵、罪與刑的衝突等問題加以探討和研究。

為索取債務扣押人質的,依法構成非法拘禁罪。為什麼不定綁架罪呢?主要考慮行為人索取債務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沒有非法佔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僅僅是單純侵犯自由的問題,並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以法律規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進一步擴大非法拘禁罪的適用範圍,指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實中,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多數都是因為債務糾紛、發現盜竊等等,但是因為行為人採取的措施不當,不但不能實現自己的合法訴求,還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要是遇到一些糾紛,最好還是採取合法的途徑來維權,不然的話可能無法維權不説,還會給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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