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可定非法拘禁罪 -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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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可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實踐中,該怎麼定非法拘禁罪?這需要先判定某個行為是否滿足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然後再滿足相關的立案標準規定,這樣就可以將某個行為定為非法拘禁罪。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犯罪客體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即他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人身自由,是法律賦予人蔘與社會活動、行使權力的基本保證。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於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具體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但無論是何種方法,都必須是非法的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所謂拘禁,是指以強制性方法是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行動的自由。非法拘禁具有非法性和強制性。

首先,拘禁行為必須是非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無權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使其失去人身自由(如綁架他人為人質討債等)。

二是有權拘禁他人的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不遵守法律規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使他人無法恢復人身自由(如不釋放已經被認定為無罪的人)。

其次,拘禁行為強調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違揹他人意志,強制使他人處於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手段,如實施捆綁、關押、緊閉等。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羣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泄憤報復、打擊迫害、鬧特權、耍威風、居心不良另有所圖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實踐中該如何定非法拘禁罪了吧,需要從構成要件和立案標準分析,一旦定罪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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