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裁決書生效後多久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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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裁決書生效後多久申請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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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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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你和單位收到裁決書之日的第二日起算15日內,如果你和單位都沒有上訴的,則仲裁裁決書生效。如果在生效後的10日內,單位沒有自覺履行的,你可以在10日後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有任一方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上訴的,則仲裁裁決書不生效,你不能申請執行。

2,你在向法院申請執行前,應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裁決生效證明,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時,應該向法院提交書面的執行申請書、仲裁裁決書、裁決生效證明、你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

3,如果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後的30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而你已經申請執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在受理單位的撤銷申請後,會裁定中止執行,最後要根據法院的審理情況來確定是否恢復執行。

以上是對於申請強制執行裁決書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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