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對遺失物立案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警方對遺失物立案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警方對遺失物立案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遺失物不知道有沒有人撿到,是不能立案的,但是公安部門還是會根據自身的職責對物品進行尋找,只有如果撿到遺失物的人拒不歸還的,就涉嫌侵佔罪,這時可以立案。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起點是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遺失物的問題只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理的處置就可以,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自己是否可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畢竟此類問題的處置需要在 合理的區間,一旦自己的利益維護出現偏差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保障失去積極的意義,自己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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