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9W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審判工作祕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亂紀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民事枉法裁判的行為,是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通過違法的手段來錯誤的適用法律規定,而對相關民事案件進行枉法裁判的情況,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根據是否達到上述立案標準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