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制度的原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8W

一、刑事賠償制度的原則有哪些?

刑事賠償制度的原則有哪些

1、懲罰性原則

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於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

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於實際所受損失額。

3、撫慰性原則

撫慰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所以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於實際損失額。

二、刑事賠償範圍有哪些?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是什麼?

1、提出賠償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申請賠償人應當按要求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為隨着後期國家的法律制度也越來越完善,國家行政單位或公檢法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也都有相應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所以刑事賠償案件相對比較少見,在符合刑事賠償的條件下,不能直接起訴,要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