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賠償原則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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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賠償原則其實就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的一種的有效的保護措施,是因為違約的一方使受害人遭受一定損失應付的賠償責任。那麼關於完全賠償原則的法律限制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出關於完全賠償原則的法律限制的內容。

完全賠償原則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此可見,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一種重要的常見的形式,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補救方式。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採用的是完全賠償原則,即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其目的在於使受害人處於合同能適當履行情況下的狀態。賠償範圍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二是合同如果能夠適當履行受害人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事實上,完全賠償原則受到種種限制,具體案件中很難找到一件損失能夠得到完全賠償的。因為賠償損失旨在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而並不賠償其從事一樁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損失。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帶來的損失也由違約方承擔,那麼違約方實際上就充當了非違約方的保險人的角色,那就將全部風險轉移給了違約方。顯然,這對違約方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違約完全賠償原則應當受到限制。

目前,中國的違約完全賠償原則受到的限制主要有如下幾種:

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具有預定賠償性質的違約金,適用時,在一方違反合同時,不問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情況如何,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約定或規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方不再賠償對方的損失。合同法貫徹合同自由原則,儘可能地取消法定違約金,違約金一般只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儘管根據該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調整,即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但立法的本意是原則上約定多少就賠償多少,並不是説當事人可以隨意調整,只有實際損失與約定違約金的差距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才可以調整。再者,還可能要增加訴訟成本支出。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慎重考慮將來的情況,來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否則,損失的完全賠償就可能受到限制。

另外,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受到限制。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來所謂責任的條款。當免責條款生效時,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就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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