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間接證據的使用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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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分類是比較多的,常見的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不管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刑事間接證據的使用原則有哪些呢?刑事證據的分類都有什麼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刑事間接證據的使用原則有哪些

一、刑事間接證據的使用原則

因間接證據有其自身的特點,所以運用間接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是個困難、複雜的過程。在運用間接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法則。

1、要對收集的間接證據逐一查證落實,查明每一個間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保證每個間接證據本身真實可靠;

2、要判明各個間接證據與案件的主要事實在客觀上是否有內在聯繫,防止把那些與案件毫無關係的材料,當作間接證據加以收集和使用,以免延誤訴訟時間,影響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3、要求所有間接證據環環相扣,協調統一,互相印證,結合起來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節;

4、所有查證屬實、準確可靠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只能得出一個結論,證明一個惟一的事實。

二、刑事證據的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分類標準:

證據的來源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複製、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間接證據,我們要注意,不論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都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來進行收集證據,不能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進行隨意捏造證據,而且在我們收集好證據之後,一定要進行驗證證據的準確性,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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