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人賠錢後要交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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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死人賠錢後要交罰金嗎?

打死人賠錢後要交罰金嗎?

1、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一般在經濟犯罪案件裏才會並處或者單處,像打架打死人這一類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幾乎不會判處罰金(拐賣婦女等罪除外)。

2、要注意,對受害人的賠償不等同於罰金,它們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賠償是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的一種彌補,罰金卻是被告人違法後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經濟制裁結果。

二、罰金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裏,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三、罰金原則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説,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違法行為以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後,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會包括以醫療費、補助費以及其他費用等,在計算賠償費用時會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以及造成的損失計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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