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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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賠償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賠償的賠償標準是應當根據上一年度的職工的日平均工資標準來進行計算。《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一)在刑事賠償範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二)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二、刑事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1、刑事賠償概念

《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2、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⑴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⑵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⑷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國家賠償這方面的規定是比較多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國家機關從事職務的行為當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的自由,或者是公民的財產情況之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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