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被羈押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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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無罪被羈押誰來賠償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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