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羈押於看守所的離婚案件審理是否收到羈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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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羈押於看守所的離婚案件審理是否收到羈押的影響

被告羈押於看守所的離婚案件審理是否收到羈押的影響

可直接開庭,不受被羈押的影響。辦案人員憑《提訊證》和有效身份證明,由執庭法警把被告從看守所提到法院開庭,也可在看守所內的場所開庭。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法院提人開庭。法院與公安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可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定,並加以落實,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1、對民事訴訟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未到法院尚在公安偵查或檢察院起訴階段,看守所認為此時開庭審理離婚等民事訴訟,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緒波動,帶來嚴重心理負擔,對偵破案件產生負面影響。法官詢問被告、送達法律文書都有很大困難,開庭審理更無從談起。

2、對民事訴訟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已移送到法院但尚未判決,看守所不分個案具體情況,常以“先刑後民”為由不予提人,要求法院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決後再開庭,致使民事訴訟無故擱淺,造成民事案件審限人為延長。

3、一些民事離婚、借貸等訴訟中,案件事實清楚簡單,原被告均無爭議,只是由於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羈押於看守所,只要法官開庭就可審結民事案件,看守所卻以違反相關規定為由不予配合,導致民事案件無法審結。

針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根據個案情況,部分案件適用先刑後民原則,部分案件刑民並行原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起訴直至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長的時間在二年以上,因此,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處理為前提的情況下,不宜採取需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的方式,否則會產生當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權益不確定期限地等待不確定的刑事利益的後果。

如果刑事案件長期沒有結果,民事案件就要長期擱置,這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原理。因此,對偵查、公訴乃至審判沒有實質影響的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先民後刑,以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綜上所述,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確定已經被辯護的情況,還是需要及時申請律師進行法律保護,因為專業的律師的專業性特別強,如果在請了律師的情況下進行辯護贏得局面是非常大的,還是希望大家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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