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賠償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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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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