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自訴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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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自訴需要什麼材料?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立案,逮捕犯罪嫌疑人,確定犯罪事實後,會將其移送給檢察院起訴。而有些罪犯,比如誹謗、遺棄犯罪,是自訴範疇,受害人要自己或者通過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那麼,刑事訴訟法第自訴需要什麼材料?下面由小編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事訴訟法第自訴需要什麼材料?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護照複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複印件;

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

4、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二、刑事自訴的條件是什麼?

1、有適格的自訴人

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

3、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綜上所述,刑事自訴案件主要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小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自訴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自訴狀、身份證、報案材料及其它證據資料。法院受理後,展開調查。當事人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可以聘請律師代理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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