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權利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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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權利有哪些限制

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權利有哪些限制

嫌疑人的通信權利受到以下的限制:

1、嫌疑人與律師或者家屬通信的需要經過看守所的申請;

2、嫌疑人的信件需要經過看守所相關人員的檢查,如果發現信件由妨礙偵查,通風報信的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對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權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中

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31條規定“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

二、律師會見嫌疑人的要求

1、律師可以直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必經過偵查人員批准或同意,且偵查人員不在場;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時間不受偵查人員安排和制約,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由於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的會見在安排上反而優於偵查人員;

3、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聽設備。

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談,中間不隔玻璃、不用電話。律師在看守所等地會見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場地,與起訴後會見的條件和要求相同,即單獨的房間,面對面交談,不用電話,不能監聽;

4、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所談論的內容不受限制,可以談論案情,可以給予指導,包括告訴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讓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還是配合偵查人員訊問以及怎樣配合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嫌疑人在看守所或者是監獄內都是有通信的權利的,但是通信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説通信的信件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檢查,通信之前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才可以,如果被發現信件存在違法的情況的,還會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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