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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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自己的行為做無罪或罪輕辯解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二)、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四)對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五)親筆書寫供詞和對筆錄進行核對的權利。

(六)被告知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和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七)要求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的權利。

(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訊問時,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九)接受第一次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

(十)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有權自行辯護或委託律師辯護,告知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貫陳述。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並記明筆錄。
訊問時,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辯解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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