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犯罪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外國人犯罪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外國人犯罪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外國人犯罪案件也應由基層法院管轄。

根據該條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我國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對其他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則無權管轄。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妥,理由是:

首先,這樣的規定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立法上造成了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人人理應包括所有受我國刑事訴訟法管轄的中國人和外國人。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根據國際慣例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但這絕不意味着其他犯罪的外國人也因此享有訴訟特權。故其他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享有法律上的國民待遇,而不能享有法律上的超國民待遇,其所處的訴訟地位不能高於其他人,更沒有理由高於中國公民。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卻使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了高於中國公民的訴訟權利,這明顯違背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予以修正。

其次,這樣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追求公平、公正的價值理念相牴觸。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功能是通過科學、完善的程序設計來保障實體的公平和正義,同時刑事訴訟的過程也應當體現出公平和公正。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只應當以案件的性質、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案件影響的大小作為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標準,而不應根據犯罪主體是否是中國公民或犯罪主體的不同國籍來作劃分。因為如果按照犯罪主體是否是中國公民或犯罪主體的不同國籍來作劃分的話,將可能導致兩起犯罪事實完全相同(例如均為一般的盜竊)的刑事案件,僅僅因為犯罪的人一個是中國公民,另一個是外國人,而分別交由級別不同的人民法院一審的不公平現象。這不免讓人產生中國公民的訴訟地位不及外國人,普通外國人在我國亦享有訴訟特權的錯覺,導致人們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進而有損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權威性。

第三,這樣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和情勢的變化。現行《刑事訴訟法》是上世紀90年代制定並頒佈的,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到將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交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不但能夠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而且不會給中級人民法院帶來太大的工作量。

二、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對於不同級別的法院,實際可以管轄的刑事案件類型不一樣。其中對於中級人民法院來看,一般是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擁有第一審的管轄權。而實際確定法院的時候,除了要考慮到級別管轄外,還要同時考慮到地域管轄等其他方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