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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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轄?此時往往是指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那麼是可以直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的。關於離婚案件管轄的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轄

(一)普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1、離婚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依據向本院提起訴訟的,應提供户口簿、被告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證據證明。

(二)特別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1、對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起訴狀。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手續,具體你包括以下內容:

(1)提供原告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2)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委託代理人為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律師證原件、複印件。

(3)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委託手續的材料,該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3、相關證據材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結婚證明。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3)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應提交子女的情況證明,如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户口簿、獨生子女證等。

(4)涉及共同財產分割的,應提交財產清單。

(5)涉及共同住房分配的,應提交產權證明文件。

(6)涉及共同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並註明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7)軍人為原告起訴的,應提交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同意解除婚姻關係的證明。

(8)當事人曾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出具裁判文書的,應提交該文書複印件。

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往往存在很多例外的情況,此時就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找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如果你對“離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轄”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棗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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