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糾紛案件如何審理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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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糾紛案件如何審理由哪個法院管轄?

名譽權糾紛案件如何審理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被侵犯名譽權該怎麼辦

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四、關於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

名譽權糾紛案件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範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首先規定:對於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説構成名譽侵權,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侵權要件。針對《民法通則》有關侵害名譽權的規定過於簡單的情況,《解答》歸納了幾種侵害名譽權的典型行為方式,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① 擅自公佈他人隱私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② 並非只有故意才能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③ 撰寫、發表文學作品是否也會侵害他人名譽權

④ 編輯出版單位的侵權責任

⑤ 關於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方式

五、如何確定名譽權糾紛的舉證責任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被告侮辱或誹謗原告的證據,如有侮辱性語言或與事實不符的文章、大、小字報、公開信件。

2、文章內容涉及到的事實真相的證據,如學歷證明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等。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綜合上面所説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在審理的時候一般會確定是由哪一個法院來進行管轄,我國也是專門的出了相關的規定,一般是由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進行起訴,但具體的還是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所以,只有確定要管轄的區域才能更好的審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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