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撤銷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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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撤銷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檢察院撤銷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被逮捕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

3、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他判處的刑期的,等等。

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如果人民檢察院對那些不適合採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捕的決定,很多時候不是説輕而易舉的撤銷批捕就可以了,那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可是我國的法律上卻又賦予了人民檢察院撤銷批捕的權利,所以説司法機關的辦案權還是很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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