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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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上訴不加刑是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上訴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訴訟原則。“上訴不加刑”的適用範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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