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不履行適用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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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合同部分不履行適用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所謂定金罰則,就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於違約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見的定金形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明確了違約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這裏所説的違約行為是指根本違約行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行為,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的“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的內容,就是對違約定金罰則適用條件的具體規定。

關於合同部分不履行適用定金罰則的情況判定可以依據如上材料進行參考分析,鑑於事實案例存在個體差異性,仍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做出具體分析,建議您將具體情況與委託代理人進行溝通,溝通前請務必準備好相關材料(合同原件、能夠證明定金收付情況的依據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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