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設置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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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設置追訴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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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為什麼會有追訴時效

如果沒有追訴時效,那司法機關的困難不就無法解決了嗎,公安機關收集證據那也不是無所不能的,《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rn(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rn(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rn(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rn(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rn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n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n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n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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