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在我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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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在我國是什麼?

當代社會,訴訟法在我國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實際上,很多普通老百姓並不清楚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因此都想要了解清楚最高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在我國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申訴期限應當如何進行理解?

刑事訴訟中申訴期限問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理解。

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後到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超過2年提出申訴,如果是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應當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等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啟動標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反覆申訴將依法不應當再審的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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