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移交案件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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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移交案件通知嗎?

派出所移交案件通知嗎?

不會通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不可以重複立案的,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代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後,刑警隊不會再受理同一個刑事案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對於派出所對相關犯罪事實認定後,是必須要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進行處理的,期間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處理,由檢察機關在審查認定後,還需要向審判機關提出判決的請求,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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